北京市消协:超过90%的受访消费者有过网络直播消费经历
5月3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份网络直播调查报告。该报告基于对4112名消费者的调查和小组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受访消费者有过网络直播消费的经历,通过网络直播购买最多的产品是化妆品、洗涤和护理产品(50.78%)。其次是食品饮料(40.71%)、服装鞋帽(35.24%)、生活用品(25.41%)、数码电器(20.65%)和珠宝、文学娱乐(16.25%)。传统电商平台仍是网络直播消费的主要渠道,但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平台发展潜力巨大。
选择网络直播消费的原因有很多。调查显示,受访者选择网络直播消费主要是出于对主播的喜爱和信任。例如,近一半(48.54%)的受访者表示,他们选择在线直播消费是出于对主播的喜爱,40%(41.68%)的受访者表示是出于对主播的信任,近30%(28.04%)的受访者表示是直播的方式激发了他们的购物欲望,近20%(18.14%)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价格低廉。受访消费者在选择网络直播消费时,仍最看重商品质量、价格、品牌等“硬指标”,并期望网络直播消费在加强平台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主播素养、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持续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结果还揭示了与网络消费相关的两个现象。网络草料内容隐蔽性强,辨识度低,容易赢得消费者信任。网络种草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宣传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优点,吸引人们购买的行为。消费者在观看种草内容时,往往会有跟风或学习别人经验的心态。如果客观内容与夸大商品或服务效果的内容混在一起,不表达具体的利益关系,消费者就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在专家店探索的观点中存在主观随意性,难以判断客观真实性。主播在商业场所分享消费体验时,不会主动透露利益关系,添加广告招牌。评价除了具有个性化、专业化的特点外,还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这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信息的真实客观性。
北京消费者协会表示,直播不同于传统的在线销售模式。所涉及的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和不同法律关系的重叠性。建议通过立法或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投放平台、商家、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平台、商家、主播等各方的合规经营底线,引导和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诚信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