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货物(不含食品),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滞销货物或退货而退运回国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税;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参照国内货物退运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不含食品),因滞销或退货,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按原样退运回国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税,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参照国内货物退运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当自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
3.第一条所称“原状复运进境”,是指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当与出口时基本相同,不得添加附件或者零部件,不得进行加工或者改装,但经开箱、化学检验、安装调试后仍可视为“原状”。退回的进口货物应当未使用过,但经试用后才能发现质量低劣或者经顾客试用后能证明该货物被退回的除外。
4.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要求的商品,企业应提交出口商品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货原因说明等。证明货物确为因滞销或退货而退运回国的物资,并对物资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而退货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行声明》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承诺因滞销而退货;对于因退货而退回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和退货协议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新闻办此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吕大良在会上表示,据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增长11.7%,进口0.56万亿元,增长4.9%。
吕大亮表示,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跨境电商的优势和潜力有望进一步释放。
根据海关统计,